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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厨房烟气消毒器对油烟气味进行有效处理

    编辑:杭州油烟净化器  添加时间:2016/5/10

    国家环保局规定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具体如下:

    前 言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及排风量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饮食业油烟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热氧化或热裂解产生的混合物。

     3.3 油烟净化设备 对食物烹饪和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设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饮食业油烟进行净化设备处理后,被除去的油烟与处理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c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C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3;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3.7 恶臭污染物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8 臭气浓度 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4 排放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4.1.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1.1m2。 

    4.1.2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为大、中、小三级。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基准灶头数 ≥1,<3 ≥3,<6 ≥6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对应排气罩面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4.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2。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立方米 小型中型大型1.5 1.2 1.0 

    4.3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恶臭污染物 饮食业单位排气筒排放的油烟,所产生的恶臭污染物,用臭气浓度表示。其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限值为70(无量纲)。

     4.4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见表3。

     表3 饮食业单位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 85 90 90 

    4.5 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气筒最低排放高度 油烟排气筒排放高度应高于排气筒所在或所附建筑物顶1.5m,并且风机与排气口之间的平直管段长度应符合采样位置的要求。符合采样位置所要求的平直管段长度要求,且排气口不得朝向易受影响的建筑物。如果饮食业单位排气筒出口周围20m半径范围内有高于排气筒出口的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时,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见表4。 表4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小型中型大型1.0 0.8 0.5

     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5.2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6 监测

     6.1 采样位置及采样点 饮食业单位油烟浓度采样位置及采样点应符合GB/T 16157的规定,臭气浓度的采样位置及采样点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

     6.2 采样时间、采样频次、采样工况 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高峰期进行,油烟浓度采样次数为连续5次,每次不少于10min。臭气浓度采样次数为5次,每次间隔不少于10min。

     6.3 分析、测定方法 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和臭气浓度分析、测定方法见表5。 表5 油烟排放浓度、油烟去除效率和臭气浓度分析方法 污染物名称分析、测定方法来 源油烟排放浓度饮食业油烟分析方法附录A油烟去除效率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附录B臭气浓度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 14675 

    6.4 分析结果处理 油烟浓度5次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之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否则重新采样。臭气浓度取其最大测定值。 

    7 标准实施 

    7.1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应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本标准4.4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对饮食业单位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7.2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7.3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